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宾馆,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1日0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青县**歌厅二楼因琐事将妻子马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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