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凌云册乡辛庄村。2020年7月14日因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因同村卢某某纠缠其妻子张某某和多次毁坏其家的麦苗产生不满,2020年5月13日13时许,卢某某在秀荣超市南侧的水泥路再次拦截张某某,张某某便将此情况电话告诉高某某,高某某手持刨锛赶到现场,将卢某某左肩,左胳膊,左腿,右腿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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