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10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季某某(批捕在逃)在朔城区一烟酒店内购买啤酒过程中,因结账付款事宜与店内闲坐的杨某某发生口角,后高某某、张某某、季某某使用购买的啤酒对杨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持啤酒瓶进行还击,在殴打过程中造成杨某某头部、腰部受伤,张某某头部、季某某眼部受伤。事发后高某某、张某某、季某某逃离现场,杨某某被送医急救,经鉴定杨某某膈肌破裂,脾破裂切除,损伤均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