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住济南市历下区**公馆**号楼**单元**室。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已判刑)在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花样年华KTV消费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高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阿飞”(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在花样年华KTV一楼走廊内,采取搂脖子、用啤酒瓶砸、用脚踹、用拳头打、用鞋子打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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