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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庄**村**庄**号,现住淄博市周某某**巷**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2时许,在**镇**大集,被告人高某某在卖菜过程中与被害人方某某产生口角,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韩某某夫妇发生撕打行为。在双方撕打中,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方某某、韩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韩某某之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盛某某证言;被害人方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倩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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