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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2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马泉营地铁站C口马路南侧路边,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男,49岁,北京市人)发生互殴,被告人持拳殴打被害人,致其鼻挫伤出血,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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