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家园小区。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2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桦南县小串街百步香烧烤店饮酒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高某某在饭桌上拿起一把小刀,用小刀将陈某某左面部划伤。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9日在桦南县百步香烧烤店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家园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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