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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现住城阳区**市场**公寓。2015年9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7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城阳海鲜批发市场内因琐事将那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那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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