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城阳**城装饰材料市场总经理,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楼**单元501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酒店院内,酒后与陈某某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持拳头将陈某某打倒在地,致其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组织多发挫裂伤,现呈植物生存状态,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正纯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诊断说明书一份。
4.补充笔录三份。
5.情况说明一份。
6.现场监控光盘六张。
7.讯问光盘一张。
8.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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