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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7时30分,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3-7栋楼下的“杨记烧烤”店门前,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用拳头将魏某某头部、面部打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面部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颌骨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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