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住四川省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均是盐边县**镇**村**组村民。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醉酒的冯某某因口角发生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造成冯某某腓骨骨折累及踝关节(右侧)和手挫伤。2020年6月9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右侧腓骨骨折累及踝关节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张,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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