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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区横店街空港花园二期AB栋15-17号益佳生鲜超市与其舅妈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高某某徒手将潘某某从其车中推至地上,造成潘某某腰部受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2.身份信息材料、病历材料、谅解书、收条、保证书等书证;3.证人曾某甲、刘某某、曾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端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电话188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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