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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路**网吧后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翟某某系邻居,2020 年5 月29 日10 时许,二人因为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双方均受伤。经鉴定,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5.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靖河洲

检察官助理:张雪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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