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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组,住大连市金州区**屯,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给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在南大港**工地,被告人高某某与宋某某因工期延误问题发生口角后两人相互撕打,撕打过程中导致宋某某左手食指骨折。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刁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谅解协议、住院记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闫文成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大连市金州区**屯;现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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