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4月12日被赵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999年4月期间因猥亵妇女罪被赵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4年6月刑满释放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9时许,在赵某北王里镇大琉璃村东高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与罗某某发生口角后,高某某持尖刀将罗某某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8.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培琳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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