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 月13 日晚21 时许,在涿州市**镇**村村西殷某某所建仓库门口,因种树所占土地归属问题,被告人高某某、殷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发生冲突并引发打架。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后,被告人高某某继续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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