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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留各庄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在大城县留各庄镇**公司**库房及主任办公室等处,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工作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殴打徐某某至其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邢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录像光盘;

5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城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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