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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5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程委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06时许,在博某某程委镇**村高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高某某因纠纷与宋某某发生打斗,致宋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宋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程委镇**村,联系电话:1523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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