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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39号盛京医院滑翔院区西门,因支付车费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致其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左眼睑挫伤、鼻部挫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害人郑某某病历材料、收条、和解协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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