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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2019年5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下午,在东营市****公司****车间,因工作问题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梁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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