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53********,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金安区**镇**村的家门口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拳头、老虎钳和木棍殴打张某某,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