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系夫妻,二人与高母张某乙同住本市未央区凤城六路EE新城2号楼1702室,婆媳关系、夫妻关系不好。2018年8月30日上午,三人因家庭内部事情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高某某见状,抱小孩暂时离开。高母张某乙又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吵并撕扯。张某乙随即告诉被告人高某某说,媳妇打了她,被告人随即掌掴被害人并将其按在沙发上拳打其腹部,致张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张某甲因夫妻和好为由申请撤案。2019年4月又因被诉离婚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信息;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法律观念淡薄,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大打出手,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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