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路**庄。2019年0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开车来到本市蜀山区**镇**路**庄吴某某家中与被害人李某某算帐,后因算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便不让高某某离开。晚上10时许,高某某趁李某某不备,准备开车离开,李某某发现后,追到其所开的吉利汽车左后方,并拍打车门让其停车,高某某听到李某某拍打其后侧车门的声音,感觉应该是抓住其驾驶侧后门把手,没有立即停车,而是向左打方向盘加速离开,后听到车子有轧到东西的声音,又向前开了100米掉头回去,发现李某某趴在地上,已经失去意识,高某某便到吴某某家叫吴某某一起将李某某送至九0一医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高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九0一医院住院志和安医大一附院疾病诊断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被害人在车辆后拍打车门阻止其离开,仍不考虑后果地发动车辆离开,致李某某被轧倒后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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