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现住山东省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1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2日21时许,高某乙(已判刑)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某路*号院食杂店因琐事与李某甲发生争执。高某乙遂打电话叫来其侄子高某甲,二人来到李某甲住处附近欲殴打李某甲,被李某甲妻兄胡某甲及同乡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等人劝阻。高某甲持尖刀捅刺、高某乙持啤酒瓶殴打胡某丁、胡某乙、胡某丙、胡某甲四人,致被害人胡某丁死亡;胡某乙、胡某丙重伤;被害人胡某甲不构成轻伤以上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死者胡某丁颈部、右肩部及左胸部皮肤创口系单面刃锐器刺切创,致心脏破裂,双肺破裂,双侧开放性气胸,因急性大失血死亡;胡某丙腹部损伤系锐器致伤,致小肠破裂,输尿管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胡某乙胸部、腹部及腰部损伤系锐器致伤,至肺部破裂、膈肌破裂、胃破裂、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行剖胸剖腹探查修补术及左肾切除术后,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胡某甲肩背部、胸部及左前臂损伤系锐器致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以上损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所体检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戊、胡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高某乙因琐事伙同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胡某丁、胡某乙、胡某丙,并致被害人胡某丁死亡,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丙重伤,高某甲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乙、被告人高某甲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赵学申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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