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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南阳市**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董某某骑电动车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王村街被封路口灌装液化气时,与被告人高某(疫情防控志愿者)发生口角,后董某某被被告人高某殴打倒地致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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