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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捕前高碑店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白沟镇国际商贸城二期3号楼下,因过路发生口角继而打斗,高某某用折叠刀将李某某左侧腰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证人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

检察员:李洪凯

〇二〇二十七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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