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某某********,住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尚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尚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黑龙江省尚某某长寿乡成功村**屯家中与被害人王某某(男,32岁)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高某甲用刀将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捅伤。经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尚某某人民医院病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志伟
检察官助理:倪 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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