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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放火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住凉州区********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凉州区**镇**村**组陈某某院内北侧书房内东侧隔间出租屋,为发泄因家庭矛盾产生的不满情绪,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床上的被子后引发火灾,高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3月19日,经武威市凉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验,确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陈某某住宅北侧书房内东侧隔间,起火点为北侧书房内东侧隔间东北角区域,起火特征为明火燃烧起火,火灾当时燃烧较为猛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火灾原因分析报告;6.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发泄因家庭矛盾产生的不满情绪,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床上的被子后引发火灾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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