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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街,现住徐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1996年1月25日工作关系由郯城转入邳州**局下属企业, 2001年5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从新沂**所调到邳州市**所,2002年5月因**所破产改制,暂停缴费,被告人高某某下岗。2005年时任邳州市**局**股办事员的范某甲(系高某某妻妹)从劳动代理所刘某甲处将被告人高某某档案材料借出,并对档案上高某某的出生时间及参加工作时间进行篡改,使之符合领取退休养老金资格。后经层级上报,最终经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告人高某某从2005年6月退休。此后每年被告人高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均由范某甲认证并领取月基本养老金。至2010年,范某甲将养老退休证及储蓄银行卡(发放养老金卡)交与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其并未退休,不符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资格,仍于2017年、2018年在社区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并按月领取养老金。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共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共计56782.3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新河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人已将领取的养老金22万余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邳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邳州市退休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高某某尾号为****的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出具的自2006.08---2018.12、2019年1月至7月发放高某某养老金金额表、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等书证;

2.证人范某甲、范某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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