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2日7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幺家店路、民族家园中路附近一路边,从盗窃行为人王某某手中取走11台盗窃所得的电脑代为销售。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被民警抓获。上述电脑经作价,其中10台价值人民币55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鉴定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CY2020WZ2285号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陈某某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等;7.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证据材料1份;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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