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12月12日,因携带管制器具被林甸县公安局作出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为倒卖原油获利,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虹桥下购买了黑E****6号(假号牌)银色大众帕萨特牌轿车、辽M****8号红色本田雅阁牌轿车。2020年5月5日,“王某某”(身份不详)与高某某电话联系欲售卖原油,二人商定了交货地点及价格。5月6日早晨,高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驾驶黑E****6号大众帕萨特牌轿车到达林甸县**镇**村西部草甸子上付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00元,将99袋落地原油分5次用黑E****6号大众帕萨特牌轿车、辽M****8号本田雅阁牌轿车运到林甸县**镇**村**屯的树带和张某甲家院内藏匿。经大庆市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检验,原油净重5.83459吨,不含税价值为7748.33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辽M****8号红色本田雅阁牌轿车、黑E****6号银色大众帕萨特牌轿车各一辆、99袋袋装原油(实物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回收收据、价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孟某某、张某乙、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庆)公(刑技)鉴(法物)字[ 2020]334号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所销售原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窝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少禹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车辆扣押手续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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