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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镇**居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邓某某(已判刑)未能出示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的情况下,仍将邓某某通过从辛某某处租赁来的蒙 DP****的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以4.3万元的价格收购,并同邓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高某某将车款支付给邓某某后将该车占为己有。经敖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蒙DP****现代途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8957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将涉案车辆发还车辆所有人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颖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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