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西市**区**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莱西市**区**号楼**户。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其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被告人高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于2020年1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某(已判刑)、盖某某(已判刑)二人盗窃的许某某停放在莱阳市高格庄镇上汇源超市处的浅黄色欧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吕某某停放在莱阳市团旺镇后河前村的蓝色胜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欧皇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800元,被盗胜利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900元。
2、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某、盖某某二人盗窃的姜某停放在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为民服务中心门西路边的蓝色大将牌带棚方向盘式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车辆价值3000元。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某、盖某某二人盗窃的林某某停放在莱阳市姜疃镇姜疃村其家西侧的蓝色牧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警务千度系统基本信息查询;3、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区**号楼**户。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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