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黄某某(居住地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社区***工业园*栋***)通过微信群与被告人高某某加为微信好友。高某某自称“中央办公厅副秘书长”、“公安部副部长”,承诺帮助被害人到“深圳市公安局”工作。2019年7月18日,高某某以“警察入职介绍费”名义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人民币8700元,被害人于当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马某某街道中国银行公明支行以现金存入高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785810003******),并用微信红包转给高某某“部长喝茶费”600元。2019年7月19日,高某某以为被害人颁奖的名义索要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于当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马某某街道中国银行公明支行以现金存入高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7858100032******)。后被害人发觉被骗,多次向高某某追要退款,均被拒绝,遂于2019年7月21日报案。
2019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胸前佩戴印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副秘书长高某某”字样的胸牌,颈部悬挂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高某某”字样的“工作证”进入山西省霍州车站候车室,向安检人员和执勤民警出示其佩戴的胸牌和工作证,企图获得便利,被民警识破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证件11张、赃款23491元、作案工具银行卡2张、手机1部;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微信信息、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霍州市**《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州市**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通话记录、农行光明支行业务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臻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被告人被扣押1部手机、2张银行卡、假证件11张,随案移送;被告人被扣押现金人民币23491元,暂存于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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