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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9********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西固区******,无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榆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从挂靠在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处承包了榆中县***乡***村安置点项目建设的工程,并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从2018年4月份开始到2018年12月份结束。高某某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安置点工程的路面硬化、挡墙、外墙保温等劳务承包给焦某某,由焦某某找来浩某甲、浩某丙等工人进行施工。到2018年年底,部分工程仍未完工,后工程停工。李某某按照工程量支付高某某工程款共计2042000元。工程停工后,高某某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截止2019年8月29日,高某某拖欠焦某某工资136500元,拖欠滕某某等14人工人工资共计114183元。2019年8月29日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高某某下发了拖欠焦某某等11人136500元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高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12月31日高某某的家属向滕某某等14名工人支付清楚拖欠的工资114183元,2020年3月19至2020年6月8日期间,高某某向浩某甲、浩某乙,浩某丙、焦某某等4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106500元,尚拖欠工资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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