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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奈曼旗**镇**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迟某某处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还款,2018年10月8日迟某某因借贷纠纷将高某某起诉至奈曼旗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高某某所有的玉米,2018年10月9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以(2018)内0525民初64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高某某所有的30000斤玉米,要求高某某在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如变卖应将相应价款提交至法院。2018年10月15日,奈曼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高某某分期偿还迟某某欠款68076元,2018年10月末,高某某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玉米变卖,将变卖玉米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支出,至今仍未全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卷宗等;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擅自变卖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丹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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