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高**,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就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7)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偿还原告河南********有限公司垫付款和违约金共计110000元,2018年3月29日判决生效后,高**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荥阳市人民法院审查,高**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2月18日将该案移交荥阳市公安局侦办。被告人高**于2019年7月28日投案自首,其家属于2019年8月6日已偿还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法院移交材料、谅解书、转款缴费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无前科、已履行还款义务、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