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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闽清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江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2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在闽清县法院查封其车辆并责令其交车后,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将车辆交由闽清县人民法院处置。2020年9月29日,江某某收到被告人高某某支付的执行款人民币11000元,对高某某表示了谅解,闽清县人民法院确认高某某的执行义务已履行完毕。

2020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闽清县公安局白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闽清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申请执行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询材料、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送达回证、结案申请书、谅解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黄巧仙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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