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路**公寓西门往北约30米的小桥边,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身边的vivo手机抢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80元。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手机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报警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胥飞飞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