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6********,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因与其父亲在家中发生争吵,遂产生自杀的念头,后高某某打车来到滦平县城,在滦平镇西街一商店购买一把水果刀,准备割腕自杀,由于害怕疼痛没有实施。随后高某某打车来到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在一卖农药的地摊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用于自杀,因高某某担心在滦平县自杀会有人报警,决定打车去北京火车站。高某某打车来到滦平县城后,在县城腾飞广场处待到晚上10时左右打了被害人仇某某的出租车,上车后高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让仇某某往水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安乐村红绿灯附近时,出租车司机仇某某由于害怕,让高某某乘坐其他车辆,高某某随后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并让仇某某下车,仇某某由于害怕下车逃跑,后高某某驾驶仇某某车辆往北京方向行驶,行驶至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孙家沟附近时,警察在公路上对高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高某某没有停车而是驾车撞向警车,导致警车及被抢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高某某被警察现场抓获。经鉴定,被抢出租车价值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持刀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振贤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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