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2001********,汉族,大专文化,系**学院学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学院宿舍。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15时许,在本市龙潭区遵义东路吉化染料厂院外,持刀劫取董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并导致被害人董某某手部被刀割伤。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一把;
2人口档案明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郑某某、钟某某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政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随案移送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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