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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左右,被害人蔡某某通过**集团承包了正定新区**售楼部拆除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郑某甲、赵某某(以上二人已起诉)带领下,伙同高某乙、郑某乙(以上二人已起诉)打着丁某某(已起诉)的旗号,带人手持棍棒阻拦现场施工并用汽车堵施工工地大门。蔡某某找丁某某协商未果无奈收取了10万元后将该工程转让给赵某某,蔡某某直接损失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一份、逮捕证一份、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丁某某、高某乙、郑某乙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补充证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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