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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强奸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9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01年因强奸未遂被河南省开封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强奸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闯入都江堰市**路**号**栋附**号**楼被害人周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持刀威胁下,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行为。

被告人高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采用威胁手段与被害人周某某强行发生性行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吕晨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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