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强制侮辱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汽**分公司工程师,出生于原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庄**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方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3点左右至5点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前妻方某甲租住的本区**街道**庄**幢**室内,用随身携带的胶带、布条等物将方某甲捆绑住,并用胶带将其嘴堵住,采取打耳光、用物品烫、持刀言语恐吓等手段,逼迫其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高某某用黑色水笔在其裸露的胸部写“方某甲主动勾引王某某”,并用方某甲的微信发“我是**街道方某甲,我主动勾引街道领导王某某,婚内出轨,搞权色交易”等内容至朋友圈,限制方某甲人身自由。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截图、门诊病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证言;

3.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定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