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上海如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行公司)在邹某某(已起诉)的组织领导下,开发推行了可用于玩家赌博的房卡模式舟山麻将APP。受该平台带来的暴利驱使,2017年8月,邹某某、姜某某(已起诉)经事先商量决定合伙开发可用于玩家赌博的狮城麻将APP平台,如行公司负责技术等支持,姜某某及魏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三人作为河北沧州地区的总代理负责推广运营,通过设置五级六星代理、层层返利的模式发展下级代理,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赵某某(已起诉)作为狮城麻将代理,通过组建微信、闲聊等聊天群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通过返利获利。至案发,如行公司出售金币共计人民币11065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27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及赵某某共同通过返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代理数据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安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电子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共同开设赌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敏
检察官助理:曹珊珊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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