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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7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治安罚款1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值班律师王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纠集同案犯付某某、任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洛社镇等地开设赌场,同案犯付某某、任某某负责赌局望风、王某甲、张某甲负责赌局接送赌客,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局共计15场左右,非法获利80000余元。

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赌资1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侦查协作系统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钱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嵇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同案犯付某某、任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组织多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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