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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93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5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3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组,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4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楼的**馆开了VIP**房和VIP**房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该赌场打“转转麻将”,被告人高某某共抽水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2019年2月27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高某某和涉赌人员九人(其中七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韦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某甲、苏某某、余某某、柴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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