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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8日起,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的茶馆内,用扑克牌以“跑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以每盘10元、20元押注,上不封顶。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扑克牌)、茶水和宵夜等,并从中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先后获利两万余元。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开设的赌场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赌资五万余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江

检察官助理:李  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5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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