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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单元**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新濠娱乐”赌博APP代理期间,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招揽赌客,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接受投注为赌客上、下分,从中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12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提取笔录及照片;

4. 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散装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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