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9********,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七星麻将”APP代理的身份,通过建立亲友圈,组织亲友圈内的玩家进入其开设的“七星麻将”房间内进行麻将赌博,并将麻将赌博输赢的积分作为计分标准并设置规则,通过在其建立的闲聊群、乡聊群或者通过高某某自己的微信来进行赌资结算,以房费2元、3元、4元的价格抽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七星麻将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扣押、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冠美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803664****)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